(2014)当民一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邓岳妹诉杭盘海、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岳妹,杭盘海,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当民一初字第00441号原告:邓岳妹,女。委托代理人:鲁尊银,系邓岳妹舅舅,男。被告:杭盘海,男。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周振东。委托代理人:尹宁。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岳妹与被告杭盘海、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岳妹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岳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岳妹撤回对杭盘海、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19元,由邓岳妹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义龙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周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