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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高宣其诉被告高新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宣其,高新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0709号原告高宣其委托代理人耿艳,女,武功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高新社原告高宣其诉被告高新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高新社因与其兄弟耕种老人土地产生家庭矛盾,强行将原告的0.4亩占为己有,经多方调解无果,起诉本院要求依法判令本村村民高新社返还侵占自己的0.4亩耕地,并赔偿因土地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争议依法应先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起诉时向法院提交的乡级政府的证明书不能作为乡级政府的处理决定,乡级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也不能作为证人向法院出具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宣其的起诉。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新发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吕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