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凉执字第9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与王会林、张学魁、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市凉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华信用社,王会林,张学魁,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凉执字第950-1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华信用社(现更名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负责人熊德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会林。被执行人张学魁。被执行人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高正堂,该担保中心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会林、张学魁、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2013)凉民初字第245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会林、张学魁应按调解书偿还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华信用社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双方协议于2013年8月20日前偿还本金1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2013年10月20日前付清,息随本清)。被执行人张学魁、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对此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案件受理费756元,由被执行人王会林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会林只履行了本案部分案款,经本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银行存款以执行本案剩余案款本金55850元、利息14967.17元、案件受理费756元及执行费811.34元,合计72384.51元。现本案全部案款及利息已执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凉民初字第2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骏审 判 员 杨吉寿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徐晓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