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秦刑财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永爱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刑财执字第00115号被执行人孙永爱。根据本院(2014)秦刑初字第0023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永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执行被告人孙永爱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永爱缴纳罚金1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4)秦刑初字第00238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孙永爱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晓玉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樊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