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刑财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永爱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刑财执字第00115号被执行人孙永爱。根据本院(2014)秦刑初字第0023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永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执行被告人孙永爱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永爱缴纳罚金1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4)秦刑初字第00238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孙永爱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晓玉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樊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