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巩民小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与赵建军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赵建军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小字第20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法定代表人吕向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宁,该公司职工。被告赵建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诉被告赵建军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叶茂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马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