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3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绿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李超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绿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李超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绿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FORBESIANJAMESALEXANDER,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伟金,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课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超荣。委托代理人黎育平,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绿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超荣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沙劳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超荣与绿点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当遵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双方的合法权利都应依法得到保护和约束。绿点公司提供的《奖惩作业规定》未有证据证明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没有证据显示李超荣已经知晓。且绿点公司主张李超荣2013年8月26日至9月23日期间擅自离岗怠工、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以及10月15日拒绝主管安排,提供了两份《违纪报告书》、电子考勤记录及工会《违纪确认情况报告》,但上述证据均是绿点公司制作,均没有李超荣签名,李超荣不予确认。绿点公司认为李超荣严重违反《奖惩作业规定》第6.2.1.9、6.2.1.26条款与李超荣解除劳动合同,证据不足。绿点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李超荣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7,500元。绿点公司提出不予支付李超荣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绿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许 炎 兴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