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垫法民初字第03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熊常智与熊忠礼,熊忠华,熊中义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常智,刘进,熊忠礼,熊忠华,熊中义,熊忠淑,刘昕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垫法民初字第03300号原告熊常智,男,193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张坤,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忠礼,男,195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熊忠华,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熊中义,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熊忠淑,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刘进,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刘昕悦,女,199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常智诉被告熊忠礼,熊忠华,熊中义,熊忠淑,刘进,刘昕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常智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熊常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常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熊常智负担。审判员 邹亚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鄢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