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刑执字第05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时圣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时圣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执字第0555号罪犯时圣洪,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2011年8月19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丰刑初字第0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时圣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先行羁押时间已折抵刑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有悔改表现,2013年4月2日经本院以(2013)宿中刑执字第027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0月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4年8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于2014年8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时圣洪自减刑以来,一贯表现较好,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假释,并提供了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日记载表和同改罪犯证词以及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时圣洪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1次、记奖2次。罪犯时圣洪左下肢肌肉萎缩,左股头缺血坏死,腰椎退受,系残犯。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日记载表、同改罪犯的证词、老病残犯认定表、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表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时圣洪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该犯系残犯,可以适当放宽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时圣洪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玲审 判 员 赵 虎代理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卜云飞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