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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张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珂,淄博鑫能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1453号申请执行人张珂。被执行人淄博鑫能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东路**号。申请执行人张珂诉被执行人淄博鑫能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张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淄博鑫能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田吉臣车辆损失23682.30元、案件受理费442元。该判决书生效后,但被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张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鑫能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一份收到条,证明申请执行人张珂收到淄博鑫能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2)张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款242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韩增福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