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申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贾明生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榆林镇后乃莫板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贾明生,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榆林镇后乃莫板村民委员会,内蒙古蒙嘉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申第8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明生,男,汉族,1965年5月25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榆林镇后乃莫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榆林镇后乃莫板村。法定代表人:贾明堂,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一审第三人:内蒙古蒙嘉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榆林镇后乃莫板村*号院。法定代表人:范德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范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宏,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贾明生因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榆林镇后乃莫板村民委员会及一审第三人内蒙古蒙嘉养殖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呼民二终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高满忠代理审判员 李晓慧代理审判员 阿 荣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萨如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