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执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光龙与程小六买卖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龙,程小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江执字第01042号申请执行人:王光龙,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程小六,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3)庐江民一初字第016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程小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小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小六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小六银行存款2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爱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