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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民终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甘洛县嘎齐煤矿与四川玉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洛县嘎齐煤矿,四川玉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甘洛县人民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终字第6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洛县嘎齐煤矿,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嘎日乡。负责人骆木呷,投资人。委托代理人曾祥宏(特别授权),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俊杰(一般授权),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玉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养路段三楼。法定代表人王俊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刚(一般授权),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甘洛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法定代表人刘若尘,县长。上诉人甘洛县嘎齐煤矿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玉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甘洛县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川凉中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洛县嘎齐煤矿于2014年9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甘洛县嘎齐煤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甘洛县嘎齐煤矿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万元,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由甘洛县嘎齐煤矿负担2万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望代理审判员  任雅莉代理审判员  唐骄煜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胡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