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桂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桂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867号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赖彩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燕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谢桂华,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麦志恒,被告的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桂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桂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元,由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杏仪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慧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