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昭阳法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梁明钱申请执行李照勤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明钱,李照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昭阳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昭阳法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梁明钱、女、1938年9月10日生、汉族、昭阳区人、文盲、居民、住炎山乡炎山村民委员会1组41号。被执行人:李照勤、男、1981年9月9日生、汉族、大关县人、农民、住昭通市大关县悦乐镇新寨村民委员会。梁明钱申请执行李照勤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兑现全部执行款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昭阳区人民法院(2014)昭阳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荣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冯权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