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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北执民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陈小彬与宁波江北峰涛保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彬,宁波江北峰涛保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彬,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宁波江北峰涛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江峰。本院在执行陈小彬与宁波江北峰涛保洁有限公司[(2014)甬北民初字第421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波江北峰涛保洁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北执民字第77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李文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