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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受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彭晓光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金受初字第5号起诉人彭晓光。2014年9月1日,本院收到了起诉人递交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曾于2014年4月8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人民政府提交了私房落实政策申请书,但起诉人未得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人民政府任何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故请求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人民政府对起诉人提交的私房落实政策申请书作出答复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起诉条件。现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彭晓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竹韵审 判 员  周欢林代理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范卫东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