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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诉保字第0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继国与刘敬银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继国,刘敬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诉保字第0388号申请人刘继国,职工。被申请人刘敬银,居民。申请人刘继国因被申请人刘敬银向其借款100000元,现尚欠50000元未归还,为防止被申请人刘敬银转移财产,申请人刘继国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敬银名下的房产或价值55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刘继国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继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敬银名下位于丰县凤城镇工农路工西六巷2单元11号的住房一套或价值55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建青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仇星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