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刑执字第026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梁华抢劫罪,梁华脱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刑执字第02686号罪犯梁华,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10月17日作出(2003)石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梁华犯抢劫、脱逃(预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梁华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8日作出(2004)冀刑一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2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0年7月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4年8月4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受到表扬、记功奖励,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华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无违纪行为;积极接受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培训,成绩优良;能够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次考核表扬、5次考核记功、2011、2013年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管教干警及同监区罪犯的证人证言;有原审判决、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情况汇报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二、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2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玲审 判 员 安 勇代理审判员 任立新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孙世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