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九法民初字第035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熊小东与重庆泉来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小东,重庆泉来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03530号原告熊小东,男,1967年9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陈岚,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泉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号隆鑫钢材市场B区12幢21、23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0823-0。法定代表人翁德禄。委托代理人罗剑林,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小东与被告重庆泉来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小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小刚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佘胜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