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新行审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新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卢俊、周亚军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卢俊,周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绍新行审字第188号申请人新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严岚。被申请人卢俊,城镇居民。被申请人周亚军,农村居民。申请人新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的新计生征字(2014)第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书的结果是:因二被申请人未批先育,决定对二被申请人分别按照新昌县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0.5倍合并征收社会抚养费24510元。现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缴纳社会抚养费24510元及滞纳金196.08元,合计24706.08元。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新计生征字(2014)第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新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计生征字(2014)第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新忠审判员 张 茹审判员 XX毅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