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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湘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湘阴县文星镇。被执行人袁某,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先锋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陈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袁某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袁某已离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袁某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湘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梦蛟审判员  李拥军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金 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