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市刑执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罪犯陈桂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桂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桂市刑执字第1853号罪犯陈桂森。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7日作出(2000)柳市刑初少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桂森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卫东等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2004年6月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卫东等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00元。2006年3月、2007年11月、2010年2月、2012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计六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7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4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陈桂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桂森,在服刑期间经多次减刑仍能继续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2012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5.57分。该犯已于2014年3月11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3月11日履行赔偿金人民币5500元。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桂森,在服刑期间经多次减刑仍能继续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桂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