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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刑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季某某、尹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尹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宝刑初字第155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某。被告人尹某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4)168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2日起,被告人季某某、尹某某在上海市宝山区三泉路XXX号承租的房屋内设置自动麻将桌,以“晃晃麻将”形式聚众赌博,每局抽头人民币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台费。同年4月24日15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季某某、尹某某及张某某等25名赌客,缴获赌具麻将牌4副、违法所得114元及赌客赌资240元。被告人季某某、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尹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汤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庙行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尹某某、季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尹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季某某、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扣押在案的赌具、赌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季某某、尹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项群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罗圣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