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贾向果与周向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向果,周向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保字第23号申请人贾向果。被申请人周向东。申请人贾向果因与被申请人周向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周向东驾驶的车牌号为冀T×××××号五菱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贾向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周向东驾驶的车牌号为冀T×××××号五菱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凯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方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