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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杜民一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谢某与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代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杜民一初字第00671号原告:谢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刘亚,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谢某诉被告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谢某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某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素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