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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市刑执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罪犯梁日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日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桂市刑执字第1895号罪犯梁日坤。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2008)荔法刑初字第6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日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4日交付执行。2011年6月、2013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计二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4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梁日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日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监狱表扬,2013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7.68分。该犯已于2014年5月30日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日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日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