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供销社金石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供销社金石娱乐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1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邵如榜、朱宇文.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供销社金石娱乐城,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高庆根。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供销社金石娱乐城(以下简称金石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委托代理人邵如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石娱乐城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原告音集协是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力的组织,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音集协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流行歌曲经典(一)》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协会监制发行的DVD专辑,该专辑十七张光碟,共收录了343首MTV音乐电视作品;《流行歌曲经典(三)》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协会监制发行的DVD专辑,该专辑十张光碟,共收录了177首MTV音乐电视作品。这两个专辑收录了涉案的4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对《醉赤壁》《我还想她》《被风吹过的夏天》《西界》《期待你的爱》《大男人·小女孩》《BabyBaby》《背对背拥抱》《第几个100天》《爱笑的眼睛》《X》《记得》《加油》《完美新世界》《IAM》《真材实料的我》《空气》《委屈》《换季》《最后一个夏天》《笨蛋》《平行线》《停电》《我的超人》《不可思议》《第三滴眼泪》《亲爱的还幸福吗》《大小姐》《相思垢》《这种爱》《我介意》《天黑》《你就像个小孩》《下雨的时候会想你》《相容》《雨衣》《恩赐》《下次如果离开你》《幻想》《新家》共4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原告音集协经与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海蝶公司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排他性专属授权。原告音集协对权利人海蝶公司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金石娱乐城未经原告音集协授权,亦未经权利人海蝶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音集协管理的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音集协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音集协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制止被告金石娱乐城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音集协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金石娱乐城立即停止侵犯《醉赤壁》《我还想她》《被风吹过的夏天》《西界》《期待你的爱》《大男人·小女孩》《BabyBaby》《背对背拥抱》《第几个100天》《爱笑的眼睛》《X》《记得》《加油》《完美新世界》《IAM》《真材实料的我》《空气》《委屈》《换季》《最后一个夏天》《笨蛋》《平行线》《停电》《我的超人》《不可思议》《第三滴眼泪》《亲爱的还幸福吗》《大小姐》《相思垢》《这种爱》《我介意》《天黑》《你就像个小孩》《下雨的时候会想你》《相容》《雨衣》《恩赐》《下次如果离开你》《幻想》《新家》共4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并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此40首侵权作品;2.被告金石娱乐城赔偿原告音集协经济损失80000元(每首歌侵权歌曲2000元),并判令被告金石娱乐城承担原告音集协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取证人员机票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等)共计25000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105000元;3.判令被告金石娱乐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音集协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合法出版物光碟复制品,证明本案保护的作品类型、内容及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2.合法出版物封面、封底及歌曲目录,证明唱片公司对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版权。3.唱片国内公司给中国音像著作集体管理协会的授权公证书,证明原告音集协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的第三方提起诉讼的权利。4.被告金石娱乐城侵权的公证书及封存光盘的档案袋正反面复印件,证明其侵权事实。5.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取证消费费、取证人员机票费、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的票据,证明原告音集协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金石娱乐城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1日,音集协(甲方)与海蝶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合同所称的音像节目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乙方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出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音集协提交的音乐作品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包装盒上印有如下内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以及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人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内有光碟17张,歌曲清单1本。光碟上均印有如下内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ISRCCN-A01-11-375-00/V.J6等。其中第七张光碟第1、2、3、4、5、6、7、8、10、11、12、13、16、17、18、19、20首为涉案歌曲《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不可思议》《大小姐》《第三滴眼泪》《换季》《空气》《平行线》《停电》《委屈》《我的超人》《我介意》《这种爱》《最后一个夏天》《相思垢》《亲爱的还幸福吗》《期待你的爱》,第八张光碟第6、12、17、19、20首为涉案歌曲《天黑》《第几个100天》《西界》《醉赤壁》《背对背拥抱》,播放画面显示有歌曲目录,并注明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歌曲清单上亦载明《被风吹过的夏天》《天黑》等上述22首歌曲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上述音乐作品有一定的故事情节,作品整体上是由演员、剧本、摄影、剪辑、服装设计、配乐、灯光、化妆、美工等多部门合作创作而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音集协提交的音乐作品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包装盒上印有如下内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以及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人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内有光碟10张,歌曲清单1本。光碟上均印有如下内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ISRC978-7-7999-2275-1等。其中第六张光碟第11、12、13、14、15、16首分别为涉案歌曲《幻想》《你就像个小孩》《下次如果离开你》《恩赐》《相容》《雨衣》,第七张光碟第1、12首分别为涉案歌曲《下雨的时候会想你》《新家》,第八张光碟第1、2、4、5首分别为涉案歌曲《加油》《X》《完美新世界》《真材实料的我》,第九张光碟第8、9、11、15、16、17首分别为涉案歌曲《大男人·小女孩》《BabyBaby》《我还想她》《IAM》《爱笑的眼睛》《记得》,播放画面显示有歌曲目录,并注明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歌曲清单上亦载明《幻想》《下雨的时候会想你》《加油》《大男人·小女孩》等上述18首歌曲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上述音乐作品有一定的故事情节,作品整体上是由演员、剧本、摄影、剪辑、服装设计、配乐、灯光、化妆、美工等多部门合作创作而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3147号公证书显示,2014年4月8日,公证员XX、公证处工作人员刘阳与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叶镇华、肖桂娥来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105国道大石猛冲路段607号,店面标示为“金石娱乐城”的场所。公证员XX使用公证处照相机对该场所的标示进行了拍照。叶镇华和肖桂娥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办理相关手续后,同公证人员一起进入该场所二层名称为“212”的房间内进行消费。进入房间后,公证员XX首先对肖桂娥携带的用于保全证据的录像设备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该录像设备的储存空间无任何相关内容。随后,肖桂娥在房间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操作,点播了一百首歌曲:浪花一朵朵、心太软、奔跑等。肖桂娥操作摄像设备对上述一百首歌曲播放画面的过程进行了录像,公证员XX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刘阳监督了上述点播与录像的全过程。消费结束后,肖桂娥取得了票面印章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供销社金石西餐厅发票专用章”、号码为0011765的《金石俱乐部》结账单一张、票面印章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供销社金石西餐厅发票专用章”、号码为0074450的《收据》一张和名片一张。回到住宿的宾馆后,在公证员XX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刘阳的监督下,肖桂娥将录像设备中的录像内容下载到公证员XX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中。公证处工作人员刘阳运用该电脑的刻录程序将上述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四张。公证员XX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刘阳将上述光盘带回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后装入物证袋密封后加贴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封条。(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3147号公证书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物证袋内所封存光盘中的内容与肖桂娥现场操作后下载至公证员XX笔记本电脑中的录像文件内容相符,与实际情况相符;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一张为公证员XX现场拍照并经公证员XX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刘阳彩色打印所得;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结账单、收据和名片的复印件与肖桂娥取得的原件相符,结账单、收据和名片原件保存于申请人音集协处。公证书所附结账单显示的日期为2014年4月8日,号码为0011765,房台为大房-212,金额为700元,并加盖有“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供销社金石西餐厅发票专用章”。公证书所附收据显示的日期为2014年4月8日,号码为0074450,名称及规格为消费,金额为900元,并加盖有“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供销社金石西餐厅发票专用章”。庭审中,同时播放音集协提交的涉案权利光盘《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第三辑)与(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3147号公证书中封存光盘刻录的内容,并对涉案四十首歌曲进行比对。公证书封存光盘中并未对全部被控侵权歌曲进行完整录制。对此,原告陈述称由于整首录制会耗费大量时间,其批量维权仅录制歌曲前面相同的部分,这既是为了公证员的人身安全考虑,又是为了节约取证成本。经比对,《醉赤壁》《我还想她》《被风吹过的夏天》《西界》等四十首歌曲录制部分与涉案权利光盘中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在画面、人物、词曲作者等相对应部分的内容均一致。庭审中,原告音集协明确指控被告金石娱乐城侵犯其获权管理作品的放映权;明确经济损失按每首歌2000元计算,没有具体依据,请法院酌情确定;明确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2500元、取证消费费用1600元、机票费3920元、住宿费564元、餐饮费130元、交通费26元以及律师费20000元,其中律师费仅有合同但没有发票证实,请求法院酌情确定;明确合理费用(除律师费)是基于公证取证的100首歌曲共同产生的费用,本案仅起诉其中的40首歌曲,而律师费是仅基于本案产生的费用。另查,音集协系经国家民政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等。金石娱乐城成立于1993年7月14日,住所地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市广路猛冲路段607号,注册资本130万元,主营项目类别为娱乐业等。本院认为:金石娱乐城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音集协提交的涉案权利光盘中涉案的《醉赤壁》《我还想她》《被风吹过的夏天》《西界》《期待你的爱》《大男人·小女孩》《BabyBaby》《背对背拥抱》《第几个100天》《爱笑的眼睛》《X》《记得》《加油》《完美新世界》《IAM》《真材实料的我》《空气》《委屈》《换季》《最后一个夏天》《笨蛋》《平行线》《停电》《我的超人》《不可思议》《第三滴眼泪》《亲爱的还幸福吗》《大小姐》《相思垢》《这种爱》《我介意》《天黑》《你就像个小孩》《下雨的时候会想你》《相容》《雨衣》《恩赐》《下次如果离开你》《幻想》《新家》共四十首音乐电视作品具有一定的故事情节,作品整体上是由演员、剧本、摄影、剪辑、服装设计、配乐、灯光、化妆、美工等多部门合作创作而成,体现较为鲜明的个性化创作特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故本院认定上述作品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应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在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音集协提交的音乐作品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第三辑)对于涉案四十首作品均有相应的权利人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醉赤壁》《我还想她》《被风吹过的夏天》《西界》《期待你的爱》《大男人·小女孩》《BabyBaby》《背对背拥抱》《第几个100天》《爱笑的眼睛》《X》《记得》《加油》《完美新世界》《IAM》《真材实料的我》《空气》《委屈》《换季》《最后一个夏天》《笨蛋》《平行线》《停电》《我的超人》《不可思议》《第三滴眼泪》《亲爱的还幸福吗》《大小姐》《相思垢》《这种爱》《我介意》《天黑》《你就像个小孩》《下雨的时候会想你》《相容》《雨衣》《恩赐》《下次如果离开你》《幻想》《新家》的著作权人为海蝶公司。因音集协与著作权人海蝶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有效期尚未届满,应认定为合法有效。音集协依据合同约定信托管理涉案作品的放映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经庭审比对,(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3147号《公证书》记载的经营场所金石娱乐城放映的《醉赤壁》《我还想她》《被风吹过的夏天》《西界》等四十首歌曲,音集协并未对被控侵权歌曲进行完整的公证证据保全,其中公证证据保全光盘中对被控侵权歌曲录制部分与音集协提供的音乐作品出版物中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应内容一致。音集协进行公证取证的地址与金石娱乐城注册地址一致,取证场所名称为“金石娱乐城”,亦与金石娱乐城字号一致,且公证过程由公证人员全程监督,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取证场所“金石娱乐城”系金石娱乐城经营的场所。由于金石娱乐城并未提交其合法使用涉案歌曲的证据,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认定金石娱乐城在其营业场所,未经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放映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他人音乐电视作品部分内容,供不特定消费者点播播放。金石娱乐城亦未提交其向相关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用的证据,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金石娱乐城的行为已经构成对音集协管理的《醉赤壁》《我还想她》《被风吹过的夏天》《西界》等四十首涉案作品放映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将曲库中的涉案歌曲予以删除。同时音集协亦未尽到全部的举证责任,故本院只对公证证据保全中已录制部分进行侵权认定及赔偿考量。关于赔偿数额,由于金石娱乐城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音集协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本院根据音集协的请求,综合考虑本案金石娱乐城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和后果、侵权的区域性、公证取证的音乐作品数量、内容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音集协所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住宿费、餐饮费等,本院根据系列案的具体情况对上述费用合理部分酌情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供销社金石娱乐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醉赤壁》《我还想她》《被风吹过的夏天》《西界》《期待你的爱》《大男人·小女孩》《BabyBaby》《背对背拥抱》《第几个100天》《爱笑的眼睛》《X》《记得》《加油》《完美新世界》《IAM》《真材实料的我》《空气》《委屈》《换季》《最后一个夏天》《笨蛋》《平行线》《停电》《我的超人》《不可思议》《第三滴眼泪》《亲爱的还幸福吗》《大小姐》《相思垢》《这种爱》《我介意》《天黑》《你就像个小孩》《下雨的时候会想你》《相容》《雨衣》《恩赐》《下次如果离开你》《幻想》《新家》等四十首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并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此四十首侵权作品。二、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供销社金石娱乐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8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880元,由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供销社金石娱乐城负担3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 颖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