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刑执字第07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武汝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汝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执字第0756号罪犯武汝成,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涟刑初字第0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汝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先行羁押时间已折抵刑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因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以(2012)宿中刑执字第1277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2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4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4年8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武汝成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法律、法规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综合鉴定材料、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表以及同改罪犯证词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武汝成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法律知识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因改造表现较好,受监狱表扬2次。原判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综合鉴定材料、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表和同改罪犯的证词、罚金缴纳收据以及宿迁市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检察意见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武汝成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汝成准予减刑十个月二十三天,刑期至2014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玲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万 焱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胡悦亭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