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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秋阳与被告吴敏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阳,吴敏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张秋阳,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惠安县人,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苏德锋、许韶川,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敏灯,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阳与被告吴敏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吴敏灯负担。审判员  赖庆铨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