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黎鹏超与刘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鹏超,刘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黎鹏超,男,1986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尚,男,1982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0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00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世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