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吴升辉、卢建辉、邹晓锋诉李德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升辉,卢建辉,邹晓锋,李德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初字第576号原告吴升辉,男,56岁。原告卢建辉,男,39岁。原告邹晓锋,男,35岁。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丁浩,福建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合,男,56岁。委托代理人付慧健,福建付慧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升辉、卢建辉、邹晓锋与被告李德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以涉案租赁物的实际承租人不是本案被告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德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升辉、卢建辉、邹晓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升辉、卢建辉、邹晓锋撤回对被告李德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50元,减半收取5725元,由原告吴升辉、卢建辉、邹晓锋负担。审 判 长 王盛荣审 判 员 丁敬香人民陪审员 邓秀源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吕美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