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南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卢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嘉南刑初字第855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因本案于2013年8月2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国华。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3)1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钱晓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王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卢某经人介绍加入“云数贸联盟”后,成为该网站的注册会员。云数贸联盟以推广网站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得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被告人卢某为获取返利,直接或间接发展了戚某、王某、李某等60余人作为下线,形成共计8级上下线层级关系,其发展会员所获返利均以“云股票”、“电子币”的形式累加于其所注册的“云数贸联盟”会员账户中。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戚某、屠某、王某、李某、刘某、储某的证言、传销组织层级图、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4)嘉平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达60余人,层级在3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卢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志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严骄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