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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湖北仙洪肥业有限公司与毛全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仙洪肥业有限公司,毛全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48号原告湖北仙洪肥业有限公司。被告毛全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仙洪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仙洪肥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仙洪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北仙洪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邵广智审判员  赵池方审判员  朱敬甫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 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