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执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与杨本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杨本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12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付虎。被执行人杨本桂,男性。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本桂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浏民督字第00131号,于2014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2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本桂银行存款人民币594.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南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