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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河南佳艺辉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与武汉法利莱切割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佳艺辉标识标牌有限公司,武汉法利莱切割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355号原告:河南佳艺辉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七里河南路39号华丰国际装饰广场二期B区1-2层05号。法定代表人:张占红,总经理。被告:武汉法利莱切割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华工激光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邓家科,董事长。第三人: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40层4016室。法定代表人:谢小青,董事长。原告河南佳艺辉标识标牌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法利莱切割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后,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向原告河南佳艺辉标识标牌有限公司送达了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原告河南佳艺辉标识标牌有限公司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9574元,并告知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原告河南佳艺辉标识标牌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佳艺辉标识标牌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志涛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虞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