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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刑执字第06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徐宝军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宝军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执字第0689号罪犯徐宝军,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2012年6月19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都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宝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4年8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于2014年8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徐宝军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法律、法规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假释,并提供了综合鉴定材料、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表以及同改罪犯证词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宝军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法律知识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因改造表现较好,受到监狱表扬2次,记奖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日记载表、同改罪犯的证词和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表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徐宝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宝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玲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万 焱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胡悦亭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