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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周仁道与杨先昌、张海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306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苏某,临海市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某,临海市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被告:张某。原告周某为与被告杨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48元,减半收取3774元,保全费2602.50元,合计6376.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林会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何亚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