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周仁道与杨先昌、张海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306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苏某,临海市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某,临海市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被告:张某。原告周某为与被告杨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48元,减半收取3774元,保全费2602.50元,合计6376.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林会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何亚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