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民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史为进与刘念飞、孙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为进,刘念飞,孙艳,郝敬伟,徐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史为进,职业不详。被告刘念飞,职业不详。被告孙艳,职业不详。被告郝敬伟,职业不详。被告徐春艳,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为进诉被告刘念飞、孙艳、郝敬伟、徐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为进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为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为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史为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侠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岳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