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17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何海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海松,建欣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1776-1号申请执行人何海松,系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光塑胶五金制品厂经营者,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沙一村万安路长兴高新技术工业园第5栋第5层东,组织机构代码L0582158-0。被执行人建欣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永和路思源工业区4号,组织机构代码73205053X。法定代表人陈永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建欣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娄靓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