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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初字第32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初字第3278号原告胡某被告王某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程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王某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份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原、被告缺乏感情基础,被告爱好喝酒、打牌,婚后打骂、虐待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实,双方从认识到结婚生活至今已有二十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最近双方发生吵打,是因为原告深陷传销,被告规劝无效后打了原告,被告承认方式不当,希望原告可以回头,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婚生一子,现在清浦区实验中学就读高一年级。双方婚后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4月左右,原告赴安徽合肥洽谈生意,被告及双方父母均认为是传销,多次规劝原告无效,双方出现严重分歧,导致夫妻矛盾加剧。2014年6月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8月,原告约被告协商离婚,双方见面后言语不和并发生肢体冲突。同年8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且生有一子,婚姻基础较好。今年4月以来,被告认为原告从事传销,规劝无效,双方甚至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主要原因在于双方缺乏沟通交流,特别是原告应多认真听取被告及双方亲友的劝导,充分认识到传销对家庭及社会的危害性,尽到为人父母的义务和责任。被告作为丈夫,也应对原告多一点包容和耐心,注意劝导方式,杜绝家庭暴力,挽救破裂的婚姻。只要双方今后珍惜夫妻感情,以家庭和子女利益为重,加强沟通和交流,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本院从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分析,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芮行花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