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城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丽娟与薛克庆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城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刘某某,住四平市。被告薛某某,个体业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居洪武审 判 员 刘志林人民陪审员 王启忠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闫宁波书 记 员 闫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