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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城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丽娟与薛克庆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城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刘某某,住四平市。被告薛某某,个体业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居洪武审 判 员  刘志林人民陪审员  王启忠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闫宁波书 记 员  闫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