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城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杨晓炳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襄城刑初字第0013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晓炳,中共党员,院长(正县级)。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3月7日被抓获,同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马吉芬,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襄城检公诉刑诉(201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晓炳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晓炳及辩护人马吉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晓炳在担任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8万元。具体如下:1、2011、2012年二次收受襄州区双沟镇水利管理站站长王某乙现金7万元。2013年6月汽车学院党委书记贾某甲受贿案案发,杨晓炳害怕出事,即让其妻王某甲将其中的5万元钱退还给王某乙的妻子周某甲。2、2012年二次收受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分公司工程师、项目经理谢某现金10万元。3、2013年1月收受江苏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帅某现金2万元。2013年5月上旬,杨晓炳听说帅某被有关单位立案查处,为掩盖受贿事实,将5万元现金上交机电学校财务,又于同年8月将该5万元上交襄阳市纪委,并谎称其中2万元是帅某所送,3万元是谢某所送。4、2013年1月收受武汉兴诚招标代理公司襄阳分公司经理周某乙现金3万元。5、2012年春节前后收受武汉广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某现金1万元。6、2010、2011年期间,二次收受湖北省靖华园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聂某现金1.1万元。7、2011年春节收受湖北添添鑫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崔某现金5000元。8、2011、2012年春节二次收受汽车学院招生办职工马某现金7000元。9、2012年春节前收受胡某3000元购物卡1张。10、2011、2012、2013年春节前,先后三次收受吴某现金7000元和面额2000元购物卡1张。11、2011、2013、2014年春节前,先后三次收受汽车学院总务处主任林某甲现金2000元和购物卡4000元。12、2014年1月上旬,收受襄阳市工业学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王某丙一张面值2000元的购物卡。13、2012、2013、2014年春节前,先后三次收受汽车学院张某甲现金5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干部任免文件,证人王某甲、周某甲、王某乙、谢某、帅某、周某乙、聂某、吴某等人的证言,供货合同、银行凭证等书证,到案经过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杨晓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共计27.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认定被告人杨晓炳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被告人杨晓炳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指控的罪名未提出异议,但辩解:1、收王某乙的5万元、谢某的5万元,其于案发前已退还和上交,不应计入受贿数额。2、第七起崔某送的5000元是过年崔给其拜年送的礼金;第十一起林某甲送的6000元、第十二起王某丙送的2000元、第十三起张某甲送的5000元,共计1.3万元全部是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其辩护人辩称:1、收受王某乙的5万元和谢某的5万元,在案发前已退还和上交,不应计入受贿的数额。2、收受马某的7000元、崔某的5000元、王某丙的2000元、林某甲的6000元、张某甲的5000元,聂某的3000元,胡某的3000元,吴某的4000元,共计3.5万元,杨晓炳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且行贿人也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都是逢年过节所送,不应认定为受贿。3、指控收受王某乙2万元、谢某5万元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4、杨晓炳有自首情节,且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应减轻或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杨晓炳任襄阳市机电工程学校校长、党委副书记;2011年6月,经湖北省政府审批、教育部备案同意,将襄阳市广播电视大学、市机电工程学校和市工业学校整合,组建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经襄阳市委员会研究决定:成立中共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党委,贾某甲任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杨晓炳任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汽车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杨晓炳在汽车学院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分管高职教育工作。2009年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晓炳利用其担任襄阳市机电工程学校校长、汽车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5万元。具体如下:(一)收受襄州区双沟镇水利管理站站长王某乙现金7万元。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襄州区双沟镇水利管理站站长王某乙(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杨晓炳所在的汽车学院正在进行新校区建设,需要采购大量学生床、课桌椅等家具,即通过王某丁引荐,找到洛阳龙立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襄阳办事处的负责人武某,称汽车学院需要采购大量学生床、课桌椅等办公家具,其在汽车学院有关系,可以帮武某接到这个业务,武某遂表示只要王某乙能帮其承接到汽车学院的办公家具业务,赚钱可以分一部分给王某乙,王某乙表示同意。随后王某乙将武某引荐给杨晓炳并请杨晓炳在武某承接业务中予以关照,杨晓炳应允并授意时任汽车学院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李某(另案处理)具体经办,同时让李某对武某予以照顾,李某当即表示同意。在李某的运作和帮助下,武某于2011年、2012年先后两次顺利承接了汽车学院的学生公寓床等总价300万元的办公家具供货业务。2011年阴历年底的一天,汽车学院支付武某一大部分货款后,武某和王某乙联系,送给了王某乙4万元现金。后王某乙为了对杨晓炳表示感谢,到杨晓炳家里将2万元现金送给杨,杨晓炳予以收下。2012年阴历年底的一天,武某从汽车学院结算了一部分货款后,为了感谢王某乙的帮忙送给王某乙14万元现金。王某乙为了感谢杨晓炳的帮忙,从中拿出5万元用袋子装好来到杨晓炳家,因杨不在家,便交给了杨晓炳妻子王某甲。杨晓炳回家后,王某甲告知王某乙来过,杨晓炳打开王某乙留下的袋子,发现是5万元现金,即予以收受。2013年6月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贾某甲受贿案案发后,杨晓炳害怕出事,即让其妻王某甲将上述5万元钱退给王某乙的妻子周某甲。同时查明,2013年8月,襄阳市纪委在办理汽车学院党委书记贾某甲违纪问题过程中,杨晓炳主动到市纪委交代了其收受帅某、谢某等人5万元的问题。2014年2月11日,襄阳市纪委对杨晓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杨晓炳如实的交代了其受贿的事实经过。同年3月7日襄阳市纪委将杨晓炳受贿线索移交侦查机关,杨晓炳归案后又如实供述了其受贿犯罪事实,且被告人杨晓炳的妻子代为退缴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襄阳市委员会的襄干发(2011)30号文件、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的襄汽院发(2012)4号文件及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2011年6月成立汽车学院党委,被告人杨晓炳任职情况及在学院分管的工作。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和杨晓炳是师生关系,我们关系比较好。2011年其为了帮助武某承接汽车学院办公家具业务,将武某引荐给杨晓炳并请杨晓炳在承接业务中予以照顾,后其帮武某先后两次承接了汽车学院的家具业务,武某共给了其18万元钱。其为了感谢杨晓炳的帮忙,于2011年、2012年先后两次送给杨晓炳人民币7万元。同时证实2013年6月杨晓炳退还其了5万元钱,是其妻子去拿的。3、证人武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上半年其刚到襄阳市做办公家具业务,一天朋友王某丁带了一个叫王某乙的人说给其介绍业务,后王某乙对其说“襄阳机电学校准备采购一部分公寓床等办公家具,他在学校有熟人,可以帮其接到这个业务,”其对王说只要接到业务,赚了钱给他好处费,王表示同意。没过几天王某乙给其打电话说学校他已找好人了,让其去找李某,后其通过李某联系了购买学生床、课桌椅的业务。在2012年上半年通过王某乙和学校关系,其又承接了汽车学院购买公寓床、学生床的业务,其共送给王某乙18万元钱。其能在汽车学院承接业务,是王某乙帮忙找的汽车学院相关领导。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到杨晓炳办公室,杨交代其说有一个叫武某的人想在汽车学院推销办公设备及学生床、课桌椅等业务,让武某与其联系,并说以后有什么事能照顾就照顾,其表态说好。当天杨就把武某的手机号发到其手机上。后武某找过其,因杨晓炳打过招呼,武某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两次承接了学生公寓床、课桌椅业务。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家庭收入来源、存款情况及丈夫杨晓炳给钱后将钱存入其在中国银行的帐户。同时证实2013年6月,其按照杨晓炳的安排将王某乙送的5万元现金退还给王某乙妻子周某甲。6、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实其老公王某乙与武某在一起做办公家具业务,其与王某乙去武某处拿过钱共18万元。2012年底王某乙让其给他准备5万元现金他给杨晓炳表示感谢,其把钱给他后,他就到杨晓炳家把钱送去了。2013年6月左右,杨晓炳妻子打电话让到她家去,其去后杨的妻子说现在学校比较复杂,这5万元钱你们拿回去,其也没多问拿了钱就走了,回家后把情况给王某乙说了。7、襄阳机电工程学校与武某签订的学生床、课桌凳、讲桌项目买卖合同、供货合同。证实武某分别于2011年、2012年承接了该校的学生床、课桌椅等业务。8、购货发票、相关银行凭证、记账凭证、付款申请等。证实学校支付武某货款的情况。9、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收据。证实案发后,杨晓炳的妻子王某甲于2014年3月25日退缴赃款18.6万元。10、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归案经过及中共襄阳市纪委出具的杨晓炳调查期间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8月,襄阳市纪委在办理汽车学院党委书记贾某甲违纪问题过程中,杨晓炳主动到市纪委交代了其收受帅某、谢某等人5万元的问题。2014年2月11日,襄阳市纪委对杨晓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杨晓炳如实的交代了其受贿的事实经过和杨晓炳归案的情况。11、被告人杨晓炳的供述及自书材料,其在担任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供述了为帮武某接到学校采购办公家具、桌椅等业务分别于2011年底、2012年底二次收受中间人王某乙现金7万元,2013年6月因贾某甲案接受调查时退回5万元给王某乙的事实;在谢某承建学校桩基工程后结算工程款需要其签字,谢某于2012年5月至10月先后共送现金10万元,其予以收受,2013年5月其听说帅某被拘留,将5万元退给学校财务,后将这5万元上缴给市纪委的事实;2012年帅某为感谢其在工程结算上的关照,送给其2万元,其予以收受;周某乙为监理费结算给其送3万元现金,其予以收受;曾某为感谢其对曾承接学校食堂生意的关照给其送现金1万元,其予以收受;聂某为感谢其对他承接学校超市经营的关照,于2010年春节给3000元、2010年10月下旬给8000元,共给其1.1万元,其予以收受;崔某为感谢其在崔承接校园监控工程中的关照给其送了5000元现金,其予以收受;马某为回到学校上班分二次送给其7000元钱,其予以收受;胡某为女儿到其单位上班给其送了3000元购物卡,其予以收受并安排胡某乙到学校上班;吴某为儿子到学校上班先后送给其现金7000元,2000元购物卡一张,其予以收受并通过引进计划安排了吴某乙到学校上班;2011年收受学校总务处主任林某甲现金2000元,2013年、2014年春节分别收受购物卡2000元各一张;收受襄阳市工业学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王某丙购物卡2000元;2012、2013、2014年春节先后收受汽车学院产学研处主任张某甲现金共计5000元的事实。(二)收受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分公司工程师、项目经理谢某现金10万元。2011年,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分公司工程师、项目经理谢某先后承建了汽车学院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等桩基工程,工程款结算需杨晓炳签字。2012年5月的一天,谢某拿着税务发票找杨晓炳签字,想结算一部分工程款,杨晓炳称学院资金紧张,没签字付款。同年5、6月份的一天,谢某为顺利结算工程款,将5万元现金放在一茶叶礼盒内,在杨晓炳办公室送给杨,并对杨晓炳说茶叶里有他的一点“心意”,谢某走后,杨晓炳打开茶叶盒发现里面有5万元现金,杨晓炳予以收受,并将该现金存入其妻王某甲在中国银行的账户。2012年9、10月的一天,谢某为感谢杨晓炳在工程款结算上给予的支持,并请杨继续予以关照,在杨晓炳办公室将一装有5万元现金的档案袋交给杨晓炳,杨予以收受。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左右其自己做项目,任项目经理。2011年其借用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通过汽车学院原党委书记贾某甲介绍,在汽车学院新校区承接了桩基工程,工程总造价2000余万元,工程现都已做完,工程款已结清大部分。其为能够从汽车学院顺利结算工程款,先后两次送给杨晓炳人民币共计10万元。其是在结算工程款时被杨卡了,才给杨送钱,其给杨晓炳送钱后再去找他签字付款,他就很爽快都能及时支付。2、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与谢某签订的工程合同、招标资料、中标通知书。证实谢某承接了汽车学院的桩基工程。3、建筑业统一发票、银行电汇凭证及记账凭证。证实工程结算情况及部分账款去向。4、二份中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证实杨晓炳在2012年5、6月收受谢某5万元后,分两次存入了其妻王某甲在中国银行的账户,签名系杨晓炳所签。5、被告人杨晓炳的供述。(三)收受江苏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帅某现金2万元。2012年江苏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帅某(另案处理)先后承接了汽车学院大门、运动场、前广场等工程。2013年1月上旬的一天,帅某为了感谢杨晓炳在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的支持和关照,在杨晓炳的办公室将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袋子送给杨晓炳,杨晓炳予以收受。2013年5月上旬,被告人杨晓炳听说帅某被有关单位立案查处,便将收受谢某的5万元现金上交学校财务,在2013年8月又将该款上交襄阳市纪委。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帅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通过汽车学院的贾某甲承接了汽车学院钢构大门、运动场、前广场工程。2012年其在汽车学院新校区做基建工程因工作关系认识了杨晓炳,当年年底,汽车学院支付了其1000多万元工程款,支付的比较及时。2012年腊月的一天,其到汽车学院院领导办公室,当时只有杨晓炳一人在办公室,其为了感谢杨晓炳在支付工程款上给予的关照,拿出事先准备好的2万元现金放在杨晓炳的桌子上,杨晓炳推辞了一下,其说是一点心意就走了。2、协议书、襄阳市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报建登记表及襄阳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报建登记表等书证。证实帅某与汽车学院的业务关系。3、银行凭证、进账单及记账凭证。证实汽车学院支付帅某工程款情况。4、中国银行的个人业务交易单。证实杨晓炳收受帅某2万元现金后存入了其妻王某甲在中国银行的账户。5、襄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专用现金缴款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及襄阳市纪委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证实2013年5月13日杨晓炳将受贿的5万元赃款上交市机电学校财务室,后杨晓炳又将该款上交至襄阳市纪委,市纪委暂予扣留。6、被告人杨晓炳的供述。(四)收受武汉兴诚招标代理公司襄阳分公司经理周某乙现金3万元。2012年,武汉兴诚招标代理公司襄阳分公司经理周某乙借用兰州交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质,承接了汽车学院学生公寓和零星土地平整项目的监理工程。2013年1月的一天,周某乙让其妻拿着结算工程监理费的发票让杨晓炳签字,但杨未签字。同年1月的一天晚上9点多,周某乙为了能顺利结算工程监理费到了杨晓炳家,送给杨晓炳两瓶酒和3万元现金,杨晓炳予以收受。后周某乙妻子拿着70多万元的监理费发票找到杨晓炳,杨晓炳签字同意付款,随后汽车学院支付了工程监理费。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与汽车学院签订了学生公寓和零星土地平整项目的监理工程。2013年1月初的一天其让妻子冯某甲拿着要求支付监理费的报告和发票去找杨晓炳签字,晚上回家后冯某甲对其说杨晓炳没签字。为了能尽快让杨晓炳签字,其买了二瓶红酒,准备了3万元现金用信封包好,放在红酒袋子里于2013年1月的一天晚上送到杨晓炳家,并请求他及时支付监理费,杨说等他了解情况后再说,后其就走了。又过了几天,其让冯某甲拿着发票去找杨晓炳签字,后妻子给其打电话说杨晓炳签字同意付款了,过了几天学院就支付了工程监理费。2、书证:(1)周某乙借用兰州交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质与汽车学院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襄阳市建设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3)银行转账支票及记账凭证。(4)中国银行的个人业务交易单。证实杨晓炳收受周某乙3万元现金后存入其妻王某甲在中国银行的账户。3、被告人杨晓炳的供述。(五)收受武汉广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某现金1万元。2012年,武汉广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某承包了汽车学院一楼的学生食堂。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曾某为了感谢杨晓炳对食堂经营的关照,在杨晓炳办公室送给杨现金1万元,杨晓炳予以收受。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其在李某的帮助下通过招投标形式承包了汽车学院学生食堂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其承包食堂后,杨晓炳对其公司的工作很支持,为了向杨晓炳表示感谢,在2013年阴历正月,其在杨晓炳的办公室送给杨1万元现金,杨推辞了一下,其把钱放下就走了。2、汽车学院与曾某签订的食堂托管经营合同书。3、被告人杨晓炳的供述。(六)收受湖北省靖华园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聂某现金1.1万元。2008年5、6月,湖北省靖华园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聂某承包了襄阳市机电工程学校的校园超市。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聂某为了感谢杨晓炳对经营超市的关照,在杨晓炳办公室,聂某送给杨晓炳3000元现金,杨晓炳予以收受。2011年10月,聂某承包校园超市的合同即将到期,聂某为了减免租金并续签合同,于2011年10月底的一天,在杨晓炳的办公室,聂某送给杨晓炳8000元现金,杨晓炳予以收受。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聂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其承包经营了机电学校超市,合同为三年,2011年到期。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其为了感谢杨晓炳对超市经营的关照,在杨晓炳的办公室送给杨3000元现金。2011年10月,我们的承包合同即将到期,其与学校开始谈续约的事,多次找到杨晓炳反映学校人数持续减少,希望减免超市租金,后我们与学校又续约一年。杨晓炳还告诉其学校马上要搬到尹集新校区,如果愿意继续做,他帮忙引荐。在同年10月底的一天,其准备了8000元现金到杨的办公室送给杨晓炳,杨推辞了一下把钱收下,并说他会尽量帮忙,后其离开。2、机电学校与聂某签订的学校学生服务部经营协议书。证实聂某承包了学校内的商店。3、现金缴存单、记账凭证。证实聂某给机电学校交纳的租赁费情况。4、被告人杨晓炳的供述。(七)收受湖北添添鑫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崔某现金5000元。2011年,汽车学院引进襄阳移动公司承建学校的网络、通信、广播、监控等建设项目。湖北添添鑫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崔某通过原汽车学院党委书记贾某甲帮忙,承接了其中的校园监控工程项目。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崔某为了感谢杨晓炳在施工中的关照,在杨晓炳家里送给杨现金5000元,杨晓炳予以收受。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6月份其听说襄阳移动在负责汽车学院的校园监控工程,其想承接,后通过汽车学院党委书记贾某甲的帮忙,在7、8月份,襄阳移动分公司找到其,让其承包汽车学院校园监控工程的施工。2012年腊月的一天下午,其到杨晓炳家送给杨5000元现金,杨予以收下。其送钱主要是在以后的工程中得到他的关照,另外汽车学院校园监控工程还要进行二期建设,其有意向承接。2、书证。信息化建设框架合作协议、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视频监控项目集成服务合作协议书。证实汽车学院、移动公司及崔某三方的业务关系。3、被告人杨晓炳的供述。(八)收受汽车学院招生办职工马某现金7000元。2006年,马某进入襄阳市机电工程学校工作,但借调到市考试院上班。2010年左右马某听说市机电工程学校要和其他学校合并,成立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就想回去上班。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马某为了能尽快回到原单位上班,到杨晓炳家给杨送了5000元现金,杨晓炳予以收受。2011年5月,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通过了教育部的备案,批准当年开始招生。杨晓炳和时任汽车学院党委书记贾某甲商量同意马某回学院上班,并安排马某在学院招生办公室工作。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马某为了表示感谢,到杨晓炳家送给杨晓炳现金2000元,杨晓炳予以收受。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其进入市机电学校工作,但借调到市考试院上班。2010年左右其听说机电学校要和其他学校合并成立汽车学院,其就想回去上班,为了能回到学校上班,其找市教育局和考试院的领导及机电学校校长杨晓炳打招呼,后杨晓炳答复暂时没有空余岗位,等有空岗位再回学校上班。为了能尽快回到机电学校,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其到杨晓炳家给杨送了5000元现金。2011年5月其接到通知,让其到汽车学院招生办上班。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其为了感谢杨晓炳能让其回学校上班,其送给杨晓炳2000元现金。2、书证。襄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转移介绍信、湖北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片及工资表。3、被告人杨晓炳的供述。(九)收受胡某3000元购物卡1张。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胡某为把女儿胡某乙安排到汽车学院工作,携带两瓶酒及一张面额3000元的购物卡到杨晓炳家里,希望杨晓炳帮忙安排其女儿的工作,杨晓炳予以收受。2012年,杨晓炳安排汽车学院针对胡某乙所学专业申报了市场营销专业的教师计划,2012年9月胡某乙顺利的到汽车学院报到上班。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其女儿胡某乙大学毕业后想回襄阳工作。其就找到杨晓炳让他安排其女儿在他们学校上班。2012年春节前为女儿能安排进汽车学院工作,其拎了两瓶酒并把事先准备的一张3000元的武商购物卡用信封装好放在装酒袋子里到杨晓炳家送给杨。2012年汽车学院申报了教师引进计划,胡某乙参加了考试并于同年9月正式到汽车学院上班。2、书证。汽车学院出具的情况说明、报到证、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登记表、襄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进编申请表。证明胡某乙基本情况及进入汽车学院工作的情况。3、被告人杨晓炳的供述。(十)收受吴某现金7000元和面额2000元购物卡1张。2009年底,吴某请杨晓炳帮忙给其子吴某乙安排工作,后杨晓炳安排吴某乙到机电学校做了临时工作人员。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吴某到学校办公室找到杨晓炳,再次请杨晓炳为其子吴某乙安排工作,并以拜年为名将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送给杨,杨晓炳予以收受。2012年汽车学院申报了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的教师引进计划,吴某乙报名参加但未入围。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为吴某乙安排工作的事,吴某再次以拜年为名到杨晓炳家里,送给杨晓炳一张面额2000元的购物卡,杨晓炳予以收受。2013年,汽车学院再次申报教师引进计划,吴某乙参加了考试并于同年10月正式到汽车学院上班。2014春节前的一天,吴某到汽车学院找到杨晓炳,为感谢杨晓炳帮助其子吴某乙解决工作问题,并请杨晓炳为吴某乙调整工作岗位,以拜年为名送给杨晓炳2000元现金,杨晓炳予以收受。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为了让杨晓炳尽快把其儿子吴某乙安排到汽车学院工作,其到杨晓炳办公室送给杨5000元现金。2012年汽车学院申报了老师引进计划,吴某乙参加了考试但未入围。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为了吴某乙安排工作的事情,其到杨晓炳家送给杨2000元武商购物卡。2013年汽车学院又申报了老师引进计划,吴某乙参加了考试,于2013年10月正式到汽车学院上班。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到杨晓炳办公室,为了感谢杨帮助吴某乙解决工作问题,并希望能够把吴某乙安排到机关处室工作,送给杨2000元现金。2、书证。汽车学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登记表、聘用通知、事业单位用(增)计划卡、事业单位编内聘用人员编制凭证、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文件。3、被告人杨晓炳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晓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晓炳在案发前,主动到纪委交代了其受贿的事实,归案后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其亲属代为退缴了全部赃款,依法应减轻或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晓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同时认定杨晓炳有自首情节,退还了全部赃款,应减轻处罚之观点成立。但指控认定被告人杨晓炳收受林某甲送的6000元、王某丙送的2000元、张某甲送的5000元,共计1.3万元为受贿数额之观点,本院认为,林某甲、王某丙、张某甲均与杨晓炳系同事关系,其三人给杨晓炳送礼时并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杨晓炳也未给其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三人与杨晓炳之间属同事之间的正常往来,故此三人所送1.3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的数额,应予扣减。相应地,被告人杨晓炳及其辩护人的此节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杨晓炳及辩护人辩称的收受王某乙的5万元和谢某的5万元,在案发前已退还和上交,不应计入受贿的数额之观点,经庭审查明,被告人杨晓炳退给王某乙的5万元,是2013年6月汽车学院原党委书记贾某甲受贿案案发后杨晓炳怕出事,即让其妻将其中的5万元退还;退还谢某的5万元,是杨晓炳听说江苏南通华荣公司项目经理帅某被有关单位立案查处,为掩盖其受贿的事实,将5万元上交单位后交到纪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之规定,杨晓炳退交王某乙的5万元和谢某的5万元,应认定为受贿的数额,故被告人杨晓炳及辩护人的此节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关于被告人杨晓炳及辩护人辩称的第七起崔某送的5000元是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之观点,本院认为,崔某送的5000元钱虽然是以拜年的名义送的,但5000元的数额明显超出了正常人情往来金额,且崔某陈述也证实给杨送钱目的就是想在以后的工程中得到杨的关照,故该辩解及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的杨晓炳收受马某的7000元、聂某的3000元,胡某的3000元,吴某的4000元,共计1.7万元,杨晓炳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且行贿人也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都是逢年过节所送,不应认定为受贿之观点,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与证人马某、聂某、胡某、吴某的证言相悖,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其四人给杨晓炳送钱,都有明确的请托事项需要杨晓炳帮忙,杨晓炳也为其四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此受贿的1.7万元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故辩护人的此节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辩称的公诉机关指控杨晓炳收受王某乙2万元、谢某5万元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之观点,从庭审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不仅有被告人杨晓炳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还有行贿人王某乙、谢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且杨晓炳当庭也予以供认,此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辩护人的此节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辩称的杨晓炳有自首情节,且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应减轻或酌情从轻处罚之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被告人杨晓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晓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杨晓炳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19年3月6日止。所判处的没收财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莉审 判 员 高红人民陪审员 陈蓓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方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