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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濠法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沈卫平与汕头市澄海区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纪俊南、汕头市友捷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煜基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土地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卫平,汕头市澄海区国土资源局,纪俊南,汕头市友捷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煜基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汕濠法行初字第1号原告沈卫平,男,汉族,1965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金霞街道。委托代理人曾爱东、陈伟力,系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法定代表人陈得才,局长。委托代理人蔡雁飞、林伊鸣,系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纪俊南,男,汉族,1956年6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郑涌锷、曹月,系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汕头市友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冯光锐。委托代理人彭童峰,系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XX,系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汕头市煜基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法定代表人陈国荣。原告沈卫平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纪俊南、汕头市友捷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煜基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土地行政撤销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卫平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卫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鉴定费15000元,两项共计15025元由原告沈卫平负担。审判长  蔡锐辉审判员  陈浩炳审判员  郑楚波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林陈纯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