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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东刑执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罪犯熊红周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红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东刑执字第1306号罪犯熊红周,男,1976年8月2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思南县东华乡紫黄沟村柏树林组,现在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印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红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未缴纳,有还款计划,有贫困证明)。于2013年8月28日从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9月7日至2015年2月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4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4年8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熊红周在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获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红周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7日至2014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森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罗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