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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高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赵XX与基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基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高民初字第95号原告赵XX,女,汉族,1962年8月28日出生。被告基XX,男,汉族,1957年3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基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基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对被告基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XX负担。审 判 长  赵鑫贤代理审判员  谈敦强人民陪审员  高玉贵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继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