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高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赵XX与基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基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高民初字第95号原告赵XX,女,汉族,1962年8月28日出生。被告基XX,男,汉族,1957年3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基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基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对被告基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XX负担。审 判 长 赵鑫贤代理审判员 谈敦强人民陪审员 高玉贵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继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