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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程明涛与郑凌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明涛,郑凌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325号原告:程明涛,男,汉族,1971年7月23日出生。被告:郑凌霄,男,汉族,1975年11月18日出生。原告程明涛诉被告郑凌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向原告送达《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注明“你方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225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2014年9月1日10时,书记员电话通知原告程明涛前来参加庭审,原告程明涛表示不会前来开庭,也不会缴纳应当补交的案件受理费用并同意法庭按照原告撤诉处理。至2014年9月1日11时,原告程明涛仍未按照传票规定开庭时间(2014年9月1日上午9时)前来开庭。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另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应裁定其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程明涛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程明涛负担。审 判 长  张美均人民陪审员  林 娟人民陪审员  林林丽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谢职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