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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琅民一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夏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琅民一初字第00951号原告:夏某,女,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侯朝阳,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某,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夏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江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后,原告夏某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江某某下落不明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刘 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岳陈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