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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与谢兰龙没收财产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兰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执字第484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谢兰龙,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关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移送执行谢兰龙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佛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人谢兰龙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述款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二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本院特委托该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经向佛山市房管、国土、车辆、工商管理部门及主要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至今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0)佛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判处没收谢兰龙被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宏平代理审判员  冼富元代理审判员  尹小娜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梁卓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