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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法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周小航与洪江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航,洪江市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洪法行初字第22号原告周小航,洪江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宪辉,执业证号31813011100118。被告洪江市林业局,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芙蓉中路,组织机构代码0066467-1。法定代表人高建军,局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昌海,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锡来,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周小航诉被告洪江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4年6月9日受理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小航负担。审 判 长  黎建华审 判 员  刘小平人民陪审员  尤世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邱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