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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民一初字第79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一初字第790-1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韩立岩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王国鹏 来源:百度搜索“”